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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公诉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河南省荥阳市荥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武供电所门口处时,与在该处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蒋某某相撞,发生致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认定,张某某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192.69mg/100ml。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被害人蒋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于头面部、颈部、胸部、髋部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郑公交认字(2015)第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5年5月8日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家属442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D15U7轿车,沿河南省荥阳市荥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武供电所门口处时,与在该处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蒋某某相撞,发生致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认定,张某某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192.69mg/100ml。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被害人蒋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于头面部、颈部、胸部、髋部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郑公交认字(2015)第0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5年5月8日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4月20日晚上,其在荥阳买了一些啤酒,喝了四五罐啤酒后开车沿着科学大道回郑州,经过一个路口后撞到一个骑电动车的女人,其从车上下来后,路过的一个人拨打了120和110电话,其到旁边的一栋楼里打电话,很快警察就找到自己了,其被警察带到交警队。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5年4月20日晚上,其母亲蒋某某骑电动车在荥**广公路与闫村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3、血醇鉴定意见书,显示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9mg/100ml。

4、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蒋某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颈部、胸部、髋部及四肢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了事故现场的情况。

6、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2000元,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8、另有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没有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到来,而是跑到事故现场附近,后警察在事故现场附近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故被告人张某某不应构成自首,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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