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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化男、吴*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司盖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人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14时56分,被告人伏某某驾驶辽H93128号重型货车由西向北行驶至盖州市天禹交通岗处时,与行人都某丙相撞,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都某丙因肇事碾压造成多脏器官挫灭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察大队(2015)第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伏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中国人民财**州市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1100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口中心支公司辩称:1、辽H83128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15年4月15日到2016年4月14日,对原告诉请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可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因本案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4时56分,被告人伏某某驾驶辽H93128号重型货车由西向北行驶至盖州市天禹交通岗处时,与行人都某丙相撞,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都某丙因肇事碾压造成多脏器官挫灭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察大队(2015)第0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伏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事部分双方自行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伏某某供述。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户籍证明。

4、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等材料。

5、情况说明。

6、接警登记、120登记。

7、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8、违法犯罪查询。

9、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检验报告。

11、司法鉴定意见书。

12、尸检报告。

13、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另查:

被告人伏某某所驾驶的辽H83128号重型货车在中国人**有限公司盖州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赔偿限额为110,000.00元。

上列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由伏某某投保的车辆中国人民**司盖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00元,被告人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自行和解,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伏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司盖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1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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