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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XX驾驶晋M4095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景村村口向西转弯时与杨**醉酒后无证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受害人杨**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经临猗县公安局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XX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人谢**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章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该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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