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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胡**、胡**、胡**、胡**、胡**、胡**、胡**、胡*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淮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胡**、胡**、胡**、胡**、胡**、胡**、胡**、胡**因双方和解并已履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胡**、胡**、胡**、胡**、胡**、胡**、胡**、胡*辛撤回对被告人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淮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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