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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检诉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甲、辩护人牟权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樊**驾驶黑A82Q93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民生尚都小区黑天鹅家电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方*甲(男,54岁)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樊**与同车人将方*甲送至哈尔**大一院急诊室后逃逸,方*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方*甲符合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甲不负事故责任。

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樊*甲向公安机关投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樊*甲家属赔偿方某甲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樊*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方*甲死亡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任*甲、方*乙、赵某某、李**、刘某某、任**、樊*乙、任*丙证言、被告人樊*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樊**系自首,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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