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4)双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许罗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制衣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36.5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222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