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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2)株县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3000元(已缴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属于病犯,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表现较好,计考核得分51.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罚金缴纳少,但该犯属于病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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