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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超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8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黄*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超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SIM卡四张、招嫖卡片五张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黄*超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超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超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8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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