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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少环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广南街吉盛源餐厅门口,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的宁B58999号银灰色现代牌越野车后备厢拉开,盗走三星牌W899型(价值500元)、黑色摩托罗拉牌XT800型直板智能手机(价值500元)各一部,报喜鸟牌皮质卡包一个(不予鉴定),银行卡5张等物品。被告人马某某将三星牌W899型手机变卖得赃款700元后挥霍,破案后黑色摩托罗拉牌XT800型手机追回发还失主。

2015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宁都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的白色**轿车门拉开,盗走红米牌note手机一部(价值680元)。被告人马某某将红米note手机变卖得赃款200元后挥霍,破案后红米牌note手机追回发还失主。

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惠通酒店对面农村信用社门口,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宁BS1601白色大众越野车后备箱拉开,盗走蓝色达派健身包1个(价值78.4元),阿迪达斯足球鞋1双(价值320元),JOMA牌蓝红色、桔色足球运动套装2套(价值分别为168.3元、141.3元),JOMA牌足球护腿板2副(价值170元),JOMA牌足球长筒袜2双(不予鉴定),老北京布鞋1双(价值30元),现金160元。破案后蓝色达派健身包1个、JOMA牌桔色足球运动套装1套、阿迪达斯足球鞋1双追回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钱某某、岳某某、徐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惠农**证中心惠区价(鉴)字(2015)21号关于对被盗手机及衣服等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及现金,价值达27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三星牌W899型(价值500元)、JOMA牌蓝红色足球运动套装1套(价值168.3元)、JOMA牌足球护腿板2副(价值170元)、老北京布鞋1双(价值30元)、现金160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随案移送的白色男士依波机械手表一块、灰色coobe直板手机一部、银灰色vivo触屏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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