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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9)株天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安全员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41.9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228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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