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原犯盗窃罪所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7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对罪犯崔**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崔**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崔**减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财产刑判项在服刑期间履行完毕。崔**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崔**综合表现材料及北京**案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另查明,罪犯崔**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u0026amp;amp;rdquo;。罪犯崔**有二次前科,本次犯罪又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严格掌握。根据罪犯崔**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等,北**乡监狱对崔**提请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崔**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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