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烟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于2011年6月30日减刑六个月,2013年4月30日减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2015年2月、2015年11月各获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