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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作出(2007)宽少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犯抢劫、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为罪犯王**减刑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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