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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作出(2005)南刑初第3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10日、2009年8月28日、2013年9月27日为罪犯孙*减刑1年8个月、减刑1年5个月、减刑2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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