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卢*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12月24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于2010年8月2日晚8点40分,在长春市绿园区翡翠湾小区附近,见路上只有被害人许某某一人骑自行车,便将其从自行车上拽下,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将许某某强奸。被告人卢*于2010年8月9日晚8点30分在长春市绿园区翡翠湾小区北侧(村西路),再次见路上只有被害人许某某一人骑自行车,便将其从自行车上拽下,使用暴力和语言威胁将许某某强奸。该犯现在长春**一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强奸妇女,主观恶性深,且服刑期间有多次违纪行为,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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