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5)黄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04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09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储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储少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储少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储少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