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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戎成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戎成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五万七千元。案经浙江**民法院二审,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2006)浙刑一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被告人戎成记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民法院于2009年05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戎成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戎*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戎*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戎成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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