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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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