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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民事赔偿一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皖刑终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韩**的上诉,维持对其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08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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