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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任*不服,提出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3日经安徽**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11月30日经安徽省**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任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2年减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2012年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缝纫机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任务,质量指标达到98%,表现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任*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自2012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主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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