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邢**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447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5月23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2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6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月8日23时许,邢**在长春市珠江路16号楼1门402室与其女友林**(别名林**)在唠嗑过程中,突然产生厌世之念,并想让林**陪其一块死。随后邢**用双手掐住林*的颈部将其掐晕,后用玻璃和菜刀割林*的颈部,又用枕头捂林*的嘴。致林*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邢**用菜刀割自己的手腕企图自杀未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小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4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9.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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