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强高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强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曾强高得知妻子任腊梅与同村村民孙*在本区郑店**乱泥田55号的家中一楼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持钢叉至该房间欲实施报复遭到反抗,孙*逃离后,被告人曾强高遂将任腊梅推倒在地,持房间内木凳、木椅连续击打其头部,后持钢叉刺捅其头、颈部,致任腊梅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曾强高告知其弟曾某甲,曾某甲遂报警,被告人曾强高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经鉴定,任腊梅系被非金属钝器反复打击头部至重型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本院查明

另查明,任腊梅的父母双亡;其两个女儿均对被告人曾强高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曾强高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强高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曾**、肖*、曾**、孙*、曾**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火化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强高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强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存有过错,可对被告人曾强高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强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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