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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令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291.2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4月23日、2011年10月20日、2013年4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705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2512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2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5年4月获得记功奖励,2014年7月、2015年7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的家属于判决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由该犯的家属将40000元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待判决生效后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该犯自交付执行以来,未履行与同案犯的附带民事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共消费12161.28元,月均消费380.04元,经济账户余额1243.54元。该犯主张不清楚同案犯的附带民事连带赔偿情况。本院经核实未发现该犯在本院有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协议书、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执行局复函、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该犯自交付执行以来,尚未履行完毕剩余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应依法适当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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