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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作出(2006)合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04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另查明,李*在案发后与同案人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

1、安**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李*陈述证实,该犯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

2、罪犯李*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3、长丰县司法局吴*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李**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

4、安徽省**民法院(2006)合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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