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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宿中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皖刑终字第02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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