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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宣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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