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文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9日、2014年9月23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山监狱于2015年12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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