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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芝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考核期内,曾于2011年7月因违反学习规范行为扣1分;2011年8月因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扣2分;2011年11月因内务不规范扣0.5分;2011年12月因未完成任务定额5%扣0.5分;2012年2月因生产质量问题不如实报告扣1分;2012年3月因不服从管理扣2分;2012年8月因故意毁坏生产设备扣3分;2013年2月因个人内务不规范扣0.5分;2013年4月因个人卫生不清洁扣0.5分,共扣分9次,累计扣1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1年7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9.6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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