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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作出(1998)张市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5月16日、2004年2月13日河北**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2010年10月29日、2014年1月9日分别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三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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