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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超强奸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德旌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德阳**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德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获考核分126.18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元监狱提请对罪犯肖**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九年六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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