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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于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1年。2013年2月1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13年2月1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u0026amp;amp;ldquo;四课u0026amp;amp;rdquo;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4次、表扬1次,考核积分390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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