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白中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海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3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0日14时许,海*骑电瓶车在通榆县南转盘往东拐弯处看到开通镇居民吕**驾驶的白色捷达车,当车行至养路段家属楼东,吕**下车看车,海*将电瓶车停在吕**对面的马路上,海*边往吕**的方向走去边说u0026ldquo;你是不是姓吕u0026rdquo;,吕**说u0026ldquo;是咋的u0026rdquo;,后二人厮打在一起,海*朝吕*捅数刀,吕**跑,海*在后面追赶,吕绕路南停放的面包车转圈跑回自己的车后驾车离开,车行至繁荣大街时撞到路边一路灯杆上,吕**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同年5月22日,海*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投案。海*是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海*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九监区参加案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2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海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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