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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故意杀人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了(2003)成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民法院于2003年8月23日以(2003)川刑复字第761号刑事裁定,核准朱*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03年8月25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7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四川省**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以(2011)雅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以(2014)广刑执字第4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朱**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获得标准分95.5分,该犯属老年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提请罪犯朱*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朱*明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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