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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故意杀人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了(2013)三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3)绵刑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被告人不服,也提起上诉,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绵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获标准分122.76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提请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唐**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二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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