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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伊州法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认定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服刑中,经本院于2013年、2014年二次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止日2019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对罪犯冯**的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二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五次记分考核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4年1月、2015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4年4月、7月、11月,2015年4月、8月获计分表扬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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