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1136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12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208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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