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3年2月28日,贵州**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白荣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白荣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荣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白荣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白荣品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白荣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