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马**,系何四珍丈夫、马**、马*之父马**(本案受害人)之哥。

被执行人余**,住元阳县。

何**、马**、马*申请执行余**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本院(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云南**民法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确定,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驳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何**、马**、马*丧葬费27184元。2015年10月23日,何**、马**、马*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余**在本案所涉犯罪前常在元阳县城打工,未结婚,家中有年老的父母,余**没有个人独立的可供执行财产。马**死亡后,何**、马**、马*家生活困难,在当地未领取过政府补助、救助。执行中何**、马**、马*同意领取司法救助金6000元后放弃本案执行。经报批,何**、马**、马*已领到司法救助金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4)26号〕第十四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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