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冉**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冉茂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罪犯冉**在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冉**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期间,罪犯冉**确无故意犯罪。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冉茂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9月5日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