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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凡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8日作出(2006)彭州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曾凡连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成刑终字第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9日减刑1年5个月;2011年7月8日减刑1年;2012年11月26日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刑期至2017年5月27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曾凡连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曾凡连减去剩余刑期。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连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2012年11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该犯分别获得表扬和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90.44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凡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凡连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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