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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89年2月21日晚,赵**与同村村民等四人在本村遇到李**、李**、李**,因言语不和,赵**等四人对该三人进行殴打,后又碰见到其村看电影的被害人李**及李**,赵**误认为该二人是帮他人打架,赵**与李**发生厮打,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猛刺李**数刀,致其死亡。赵**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赵**的行为给予谅解,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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