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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梁**的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建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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