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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海立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商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位海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位海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文某医疗费等共计48158.94元,赔偿位中某医疗费等共计10530.8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位海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周少刑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位海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12日,位海立与位守*因后者家里的玉米秸堆放位置发生口角,13日上午8时许,位守*的弟弟位中*从位海立家门口路**和位海立妻子李*及长子位明*又因此事发生口角,引起双方厮打,位海立跑回家掂把菜刀出来照位中*的头部砍两刀(致轻伤)后,又窜到位守*家中用菜刀将位守*的女儿头部砍成重伤(构成九级伤残),将其儿子砍成轻伤。

罪犯位海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河**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位海立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位海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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