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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盐刑一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苏*复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苏*执字第03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13年12月7日作出(2013)苏*执字第06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在2015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4分。为此,2014年2月、2015年2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4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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