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