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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家良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作出(2003)苏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家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2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2006)苏*执字第02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锡刑执字第24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又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5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锡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7日至2015年12月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蔡**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蔡**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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