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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7年7月30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07)双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88986元。2007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黑刑一终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1日减为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29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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