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对其刑事部分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熊**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