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姜**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4日作出(20032003)吉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2688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民法院于2004年2月9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6年6月16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6)吉高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2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因吉林市延安街丽正门饭店老板迟**欠其工资款,便于1993年8月24日找到被告人张**及单**让他们帮助索要工资款。三人在当天21时许来到丽正门饭店,殴打被害人迟**及李**,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07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8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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