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光学强奸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7年12月11日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道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光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2010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2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2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0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7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2月27日止)。

2015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严光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严光学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严光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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